关于做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对2001-2003年组织建设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项目进行验收。为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项目自查和验收准备工作,适时申请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列入2001~2003年农业部组织实施和投资支持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
二、验收方式
按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执行。
三、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定于2004年9-10月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申请验收。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联 系 人:农业部科教司资源环境处曹子祎
联系电话:010-64193031(传真)
电子邮件:shthjch@agri.gov.cn
附件: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