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不能“单打独斗”
金融支持力度不足是制约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最根本的就是对金融进行适度的深化,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功能,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对全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重点,是从有利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有利于加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合理确定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范围和数量,使其归口管理,以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如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逐步收缩收购贷款,扩大开放贷款,把主要力量放在增强农业发展后进上,把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办成真正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银行。
从长远目标看,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逐步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改变目前资金来源渠道过窄且不稳定的现状,逐步拓宽融资渠道。一是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对筹资成本高于投资收益的差额,建议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公共基金,面向农业农民筹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三是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或把这部分资金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并由中央银行实行监管稽核措施予以保证。四是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都必须存入农业政策性银行;广辟资金来源,提高信贷投入能力。
同时,政策性银行还要正确执行好国家政策,要把政策性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以银行的方式,而不是以财政的方式、赈济的方式、配给的方式执行国家政策。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坚持贷款安全、周转、效益的原则,建立政策性贷款发放、使用、收回一体化的贷款责任制及与之配套的奖惩措施,避免政策性贷款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增加政策性贷款投放的同时,必须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资金的运营特征,实施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促进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要大力推广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有机结合。
目前,中央银行分支行在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信用社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同时,更应注意充分利用利率杠杆,调节支农贷款结构和规模,指导农村信用社充分运用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政策,通过风险溢价方式来吸引支农资金和降低支农贷款风险损失。
政府部门一是要为金融机构政策性支农提供支持,一方面建立利差拨补制度。国家财政要根据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计划,安排给政策性银行利差拨补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政策性贷款的发放进度提前划拨资金。另一方面,国家财政要随着国家对政策性贷款的提高,及时调整贴息率,从而保证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周转。二是要合理确定经营费用补贴。国家财政要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根据政策性信贷资产的经营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营费用,从而保证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需要。三是鉴于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实行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的政策,使之经营能保本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