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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以下简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各保护示范区更好地发挥保护和管理作用,规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讲求实效的原则,对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第二章验收范围

  第三条所有列入农业部组织实施和投资支持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都要进行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从任务指标、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建设内容和保护效果等方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变化,对合同指标和建设任务需要合理调整的,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批准后,按批准后的任务指标和建设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章组织方式

  第六条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项目所在省农业(农林、农牧)厅(委)主持进行。

  第七条验收分为自查和现场检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可向省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填写并提交《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和《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自查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省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在《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并在正式现场检查验收至少20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以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表》后以函件形式给予批复。通过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省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自查报告》;

  (三)项目执行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以下简称《项目财务决算表》,格式见附件3);

  (六)由具备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成员由7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经济和财务领域的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等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验收方式可采取召开会议、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涉及物种资源保密性较强的建设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采取专门的验收方式。

  第四章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验收内容主要对保护示范区(点)的建设规模、内容、质量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组织建设。各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情况,相关岗位设置和人员培训情况。

  (二)建设地点和设计施工。建设地点和设计施工与项目任务书和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三)土地利用。保护示范区(点)土地征(租)用的落实情况和使用的合理性。

  (四)隔离措施。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及隔离措施的隔离效果。

  (五)标志。标志内容的翔实和完整性。

  (六)管护措施。保护示范区(点)管护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实情况。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活动和效果情况。

  (八)保护效果。保护示范区(点)建成后对相应的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效果。

  (九)建设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招标情况,有关现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和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和有关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十一)档案资料。建设项目任务书、各级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监理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等档案情况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小组提供《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一式7份,就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验收小组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和有关材料,并对保护示范区现场的保护设施和保护物种的分布、生境及生长情况,以及保护示范区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后,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实行验收小组专家负责制。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根据《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专家评分标准》(见附件5)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验收评分采取百分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三分之一以上验收小组成员的评分数值在70~100分之间者,视为通过验收。

  (二)三分之一以上验收小组成员的评分数值在50~69分之间者,视为需要复议。

  在接到复议通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承担单位需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核后再次组织验收。

  (三)三分之一以上验收小组成员的评分数值在0~49分之间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不通过验收:

  1.验收文件和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未经批准对任务书中有关内容和指标擅自进行较大变更与调整;

  3.项目执行超过合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

  4.经费使用有违规、违纪行为;

  5.《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专家评分标准》中重点评分项目(标注为*)一项或一项以上得分为零。

  第十八条验收小组在评分的基础上,做出验收意见及结论,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存档。

  第十九条保护示范区(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于验收后30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将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五章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授牌,并在后续项目计划中对其所在省份进行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除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外,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所在地省、县申报的有关农业资源保护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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