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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章程(审议稿)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Wild Plant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CWP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和科研教育及热心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人士和团体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方针指导下,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普及和推广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全民族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楼,邮编:10007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野生植物保护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遵照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组织开展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培植繁育和加工利用,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配合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政策调研、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和技术培训,参与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决策等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政策建议;

  (四)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植物保护的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表彰、鼓励在野生植物保护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有关人士,弘扬“关注生态建设、保护野生植物”的社会风尚;

  (六)开展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同国外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的国际组织、非官方机构建立联系,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野生植物保护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培植繁育、合理利用的人员,支持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类组织和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再由本会两名会员或所在单位书面推荐;

  (二)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三)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本会及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

  动,支持本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第十二条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集本会活动基金,并监督执行;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制定活动计划,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野生植物保护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的特殊性,设立农业分会。农业分会接受本会的领导和农业部的业务指导。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选举产生。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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