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写在农业税取消之时
本报评论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开征税种。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对我国农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开始施行的,现行的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近50年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条就是2004年开始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并确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征农业税。这一重大举措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取消农业税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取消农业税是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城乡税制的统一,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
当前,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财政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承受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基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另外,对取消农业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已做出安排,2005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356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加上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20个省份,2005年全国实际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也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工作经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军号角,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30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