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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生态示范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农办科[2004]2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的指示精神,2000年由农业部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工作。按照《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农生态办[2000]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047月-8月分片组织对第二批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进行总结验收(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和《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见附件12),精心组织好验收准备工作,认真总结生态农业建设的成效、模式和机制,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我部也将对生态农业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请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验收材料(纸件及电子件各1份)于630日前报送农业部。

联系人:农业部科教司  汪竹韵  电话:01064193031

Email:sthjch@agri.gov.cn

附件1、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

     2.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   

  00四年五月  日

 附件1

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管理,总结生态农业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生态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第二批51个生态农业示范县。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示范县可申请验收:

1、成立了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2、完成了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及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建设任务;

3、管理文件和技术档案齐全;

4、完成要求编制的验收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验收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各生态农业示范县按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及《合同》组织自查,在自查此基础上,编制《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技术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向省(区、市)生态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各省(区、市)生态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采用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县提交的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数据进行评估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情况及数据真实可靠。各省(区、市)以农业厅文件向农业部报送验收申请,并提交各示范县验收材料及省级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七条  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10

2、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技术总结报告            10

3、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单位及财务章)        10

4、颁布的政策、法规、管理、技术性文件        1

5、生态农业建设统计资料(19992003        1

6、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成效光盘和图片          1

7、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1

8、《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合同》                1

第八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分片验收会,组织专家审核各省(区、市)及各示范县上报的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对各示范县进行评估打分,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九条  按照项目合同书,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档案文件齐全、总结材料符合实际的,根据《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评分70分以上(包括70分)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不实,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应在一个月内提供(补充、修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根据《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评分不足70分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4、发生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将取消验收资格,追回国家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第二批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

 

 

           

 

 

 

 

 

 

 

组织保障

 

机构建设

成立了县级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30

成立了县级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半数以上乡镇有专人负责

规划制定

制定了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制定了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制定了生态农业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由县人大颁布实施

宣传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

组织专家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生态农业技术培训班

政策支持

出台了有关生态农业建设的文件

出台了有关生态农业建设的文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档案管理

管理文件、技术资料齐全

经费使用及配套

国拨工作补助经费使用合理

国拨工作补助经费使用合理,省级或县级配套经费足额到位

国拨工作补助经费使用合理,省、县级配套经费均足额到位

 

 

 

项目实施

 

任务完成

80%以上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

45

90%以上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

100%的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

资金落实

70%规划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90%规划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100%规划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项目效益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5

县财政收入

县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秸秆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沼气普及率

沼气普及率达到10%以上

单位面积化肥用量

单位面积化肥用量逐年下降

单位面积农药用量

单位面积农药用量逐年下降

畜禽粪便处理利用

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

无公害农产品面积

通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林草覆盖率

林草覆盖率逐年增加

工业废水达标处理

工业废水达标处理率达到70%以上

退化土地治理面积

退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50%以上

农业自然灾害成灾率

农业自然灾害成灾率逐年下降

农业机械总动力

农业机械总动力逐年增加

农村用电量

农村用电量逐年增加

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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