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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意见,围绕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制定了若干具体措施,全方位关爱农民工。

  意见指出,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要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意见强调,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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