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科教网 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

三农科教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科教信息

山东多项措施力促农民工就业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作者:于洪光

干个体3年免收登记费  裁员百人须报省级劳动部门  重点建设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本报讯(记者 于洪光)近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确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省总工会发出了《关于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实施了“百日培训助推农民工就业计划”。

  《通知》提出,要积极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就业。要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农民工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农民工就业人数多的投资项目,要优先立项审批;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农民工。要探索劳务输出与输入的对接机制。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区域对接;依托产业发展,开展产业对接;依托小城镇建设,开展城乡对接;依托省内30个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开展帮扶对接;依托龙头企业,开展岗位对接。要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学校、乡镇卫生院、文化设施等建设;要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将解决农村水、电、路与农民工就业结合起来。

  《通知》提出,农民工干个体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政策。要大力扶持返乡农民工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把扶持农民工创业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重点。农民工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通知》明确,企业裁员超过100人要报省级劳动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对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要及时将裁员情况和预案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突发事件。

  《通知》要求,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要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给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同时,要抓紧建设全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解决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薄弱问题。2009年末,在全面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并延伸到90%以上的乡镇;2010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乡镇互联互通。

  另外,省总工会发出了《关于深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确定用100天时间,对返乡农民工集中开展就业培训。创建一批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内容发放“农民工免费培训券(卡)”,凭培训券(卡)到指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