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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加大对沼气服务网点的补助标准

时间:2009-12-08 来源:  作者:

  [ 来源:农村可再生能源及生态环境动态 ]

 

 

  5月6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农村沼气项目2009年第二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185号),决定提高对沼气服务网点的补助标准。文件指出,从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69,465万元用于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如下:

乡村服务网点

  以沼气项目村为依托建立村级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有为300-500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至少配备1-2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按照政府补助、网点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对建设沼气乡村服务网点予以支持。政府投资重点支持购置三套设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农用车、真空泵、储液罐)、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对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补助标准分别为2.5万元、3.5万元、4.5万元,地方配套补助标准不低于2.5万元、1.5万元、0.5万元,其余由服务网点投入。

县级服务站

  依托现有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县级农村能源办,建立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等。

  

  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各地加大对县级服务站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主要支持购置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备,以及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等。对东、中、西部地区,中央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原则上省级补助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其余由市、县配套和服务站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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